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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三有对】

对,碍之义。乃五根、五境及心、心所等法受障碍而不生,或所取所缘境受拘碍而不能转他境。即:(一)障碍有对,于五根、五境、十色界物质中,如手碍手,石碍石,互碍且被碍。(二)境界有对,五根、七心界及相应之心所,为各自色等境所拘碍,而取境不得自在,如鱼等之眼为水所拘碍,人眼为陆所拘碍。(三)所缘有对,为六识及法境之一分所拘碍,而缘虑作用不得自在。

 境界有对与所缘有对之别,前者为五根及心、心所法于其境界有见闻取境之功能;后者为心、心所法执其境界,带形相而起。障碍有对与境界有对相较,则互为广狭,即七心界及法界之一分的诸相应法为境界而非障碍;色等五境为障碍而非境界,眼等五根亦障碍亦境界,法界之一分的非相应法为非障碍,亦非境界。又境界有对与所缘有对相较,所缘比境界狭,即所缘必为境界,境界未必为所缘,如同眼等五根即是。[杂阿毗昙心论卷一、成唯识论卷一、成唯识论了义灯卷二]

[佛识慧集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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